認助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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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助辦法

  1. 財團法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協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所屬(轄)公私立中小學家境清寒及遭逢急難學生,突破困境,安心就學,特訂定本辦法。
  2. 本會以教育局所屬(轄)公私立中小學家境清寒且具下列條件之一之學生為認助對象:
    1. 家境清寒符合本會之認助標準者。
    2. 家庭遭逢重大變故,致生活、就學產生立即之困難者。
    3. 就讀藝術才能班、科學班、資賦優異班或體育班等,因家庭經濟拮据,無法提供學習所需之器材、輔具等特殊需求狀況者。
    4. 原接受本會認助,升學就讀大學校院一年級,家境清寒且仍符合本會之認助標準者。
  3. 本會之認助類別分為生活費、學費、急難救助及專案認助三類,並依學生就讀之校別,分為高中、高職之A級及國中、國小之B級。認助之金額如下:
    1. 生活費
      A級-每月認助3,000元。
      B級-每月認助2,000元。
    2. 學費
      公立學校-每學期認助學費5,000元。
      私立學校-每學期認助學費1萬元。
    3. 急難救助及專案認助:
      學生個人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或特殊需求狀況者,給予急難救助或專案認助1~2萬元。
  4. 本會之認助方式分為固定長期式及統籌分配式二種,認助之作業程序如下:
    1. 固定長期式
      1. 由本會聯繫認助人瞭解其認助意願、條件後,將學生基本資料連同照片寄送認助人,經其同意認助後,認助金於每月二十日轉匯受助學生郵局帳戶。
      2. 認助人可採用電匯、郵寄支(匯)票、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通知本會派員到府收取,並請認助人於郵局劃撥單背面註明受助學生姓名、認助金額及收據開立何人。對本會有任何意見亦可填註,俾利本會據以辦理。
      3. 本會寄發之收據請妥為保存,俾申報所得稅時得以依法扣抵。如遺失或未收到本會收據,請洽本會補發。
      4. 所謂長期認助,係指協助學生完成各階段之學業,然非毫無彈性,如果在認助期間認助人經濟狀況有所改變欲停止認助時,請事先通知本會改分配予其他善心團體、人士繼續認助;受認助學生如有異動(如轉學至外縣市學校就讀、休學、家庭經濟狀況已獲改善)本會將主動通知認助人停認,在徵得認助人同意後,改認助其他需要認助之清寒學生。若認助人欲與受助學生個別見面或書信聯絡,請事先通知本會,俾便安排。認助人之經濟狀況有所改變,或有其他原因,無法繼續認助學生時,請提前1個月告知本會,俾利本會改分配其他善心人士繼續認助。
    2. 統籌分配式
      零星捐款由本會統籌分配認助清寒學生:

      1. 本會為便利善心人士認捐,分別開立基金會帳戶,戶名:「財團法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」,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帳號41110202617-9,郵政劃撥帳號19019788。
      2. 本項捐款經本會匯集後,統籌分配做為無固定認助人認助之清寒學生生活費、學費、急難救助或專案認助之用。
      3. 捐款人須將金融機構之電匯回條正本寄回或傳真至本會,以利本會寄送收據。
        戶名:財團法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
        郵政捐款劃撥帳號:19019788
        捐款帳號:41110202617-9(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)
  5. 凡符合本會之認助對象者,其申請認助及審核之程序如下:
    1. 個案發現與推介
      1. 由各校導師、教職員或教官就家境清寒,以致就學困難之學生予以推介,並配合導師之協助提出申請。
      2. 經社會人士發現,鄰里有學生因家境清寒或家中發生急難,產生就學困難者,請通知學生就讀學校辦理認助申請,或聯繫本會通知學校辦理申請。
    2. 填具申請表
      由申請學生向學校學務處生輔組長或生教組長領取申請表,請導師協助填寫申請表,申請表資料填寫後附1吋或2吋相片2張、戶口名簿影本1份、學生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、低收入戶證明或其他相關清寒證明文件送各校承辦人彙辦。
    3. 各校受理窗口
      1. 高中、高職:學務處生輔組長。
      2. 國中、國小:學務處生教組長。
    4. 學校初審
      由學生導師就其訪視學生家庭狀況所見,綜合描述填寫後,將申請表送交學校承辦人審核,初審完畢後簽報主任、校長核章後寄送本會彙辦。
    5. 本會審核
      由本會就學生之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審核,凡符合本會之認助對象條件者,由本會協助尋找認助人認助,並通知學校承辦人及學生由誰認助,認助金額多少,並按時將認助款匯入學生郵局帳戶內。
    6. 經本會審核未通過認助者,得檢具新事證資料或相關證明,循學校初審向本會提出申復。
    7. 本會以協助學生接受認助至就讀學校畢業後停認(認助人如願意繼續認助不在此限),認助期間如有休學、轉學、至外縣市就學在校表現不佳或經審核經濟條件改善者,予以停認。
  6. 本辦法經提送本會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;修正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