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助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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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認助辦法

一、財團法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協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所屬(轄)公私立中小學暨幼兒園,以及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機構、團體或個人,家境清寒及遭逢急難學生,突破困境,安心就學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本會以教育局所屬(轄)公私立中小學暨幼兒園,以及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機構、團體或個人,家境清寒且具下列條件之一之學生為認助對象:

⠀⠀(一)家境清寒符合本會之認助標準者。

⠀⠀(二)家庭遭逢重大變故,致生活、就學產生立即之困難者。

⠀⠀(三)就讀藝術才能班、科學班、資賦優異班或體育班等,因家庭經濟拮据,無法提供學習所需之器材、輔具等特殊需求狀況者。

⠀⠀(四)原接受本會認助,升學就讀大學校院一年級,家境清寒且仍符合本會之認助標準者。

三、本會之認助類別分為生活費、學費、急難救助及專案認助三類,並依學生就讀之校別,分為高中、高職之A級及國中、國小、幼兒園之B級。認助之金額如下:

⠀⠀(一)生活費

⠀⠀⠀⠀⠀⠀⠀A級-每月認助3,000元。

⠀⠀⠀⠀⠀⠀⠀B級-每月認助2,000元。

⠀⠀(二)學費

⠀⠀⠀⠀⠀⠀⠀公立學校暨幼兒園-每學期認助學費5,000元。

⠀⠀⠀⠀⠀⠀⠀私立學校暨幼兒園-每學期認助學費1萬元。

⠀⠀(三)急難救助及專案認助:

⠀⠀⠀⠀⠀⠀⠀學生個人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或特殊需求狀況者,給予急難救助或專案認助1千~2萬1千元,情況需要時經報請董事長同意後,

⠀⠀⠀⠀⠀⠀⠀得不受前述金額之限制。

四、本會之認助方式依認助人之捐款金額及意願,分為固定長期式及統籌分配式二種,認助之作業程序如下:

⠀⠀(一)固定長期式

⠀⠀⠀⠀⠀⠀1. 由本會聯繫認助人瞭解其認助意願、條件後,將學生基本資料連同照片寄送認助人,經其同意認助後,請其定期將捐款匯寄至本

⠀⠀⠀⠀⠀⠀⠀⠀會帳戶,或由本會派員收取,於每月二十日轉匯受助學生郵局帳戶。

⠀⠀⠀⠀⠀⠀2. 認助人之捐款需採用電匯、郵寄支(匯)票、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通知本會派員到府收取,並請認助人於郵局劃撥單背面

⠀⠀⠀⠀⠀⠀⠀⠀註明受助學生姓名、認助金額及收據開立何人。對本會有任何意見亦可填註,俾利本會據以辦理。

⠀⠀⠀⠀⠀⠀3. 本會寄發之收據請妥為保存,俾申報所得稅時得以依法扣抵。如遺失或未收到本會收據,請洽本會補發。

⠀⠀⠀⠀⠀⠀4. 所謂長期認助,係指協助學生完成各階段之學業,然非毫無彈性,如果在認助期間認助人經濟狀況有所改變欲停止認助時,
⠀⠀⠀⠀⠀⠀⠀⠀請事先通知本會改分配予其他善心團體、人士繼續認助;受認助學生如有異動(如轉學至外縣市學校就讀、休學、家庭經濟狀
⠀⠀⠀⠀⠀⠀⠀⠀況已獲改善)本會將主動通知認助人停認,在徵得認助人同意後,改認助其他需要認助之清寒學生。若認助人欲與受助學生個
⠀⠀⠀⠀⠀⠀⠀⠀別見面或書信聯絡,請事先通知本會,俾便安排。認助人之經濟狀況有所改變,或有其他原因,無法繼續認助學生時,請提前
⠀⠀⠀⠀⠀⠀⠀⠀1個月告知本會,俾利本會改分配其他善心人士繼續認助。

(二)統籌分配式

⠀⠀⠀⠀⠀未指定用途捐款由本會統籌分配認助清寒學生:

⠀⠀⠀⠀⠀1. 本會為便利善心人士認捐,分別開立基金會帳戶,戶名:「財團法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」
⠀⠀⠀⠀⠀⠀⠀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帳號0041110202617-9,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號53388603261700,郵政劃撥帳號19019788。

⠀⠀⠀⠀⠀2. 本項捐款經本會匯集後,統籌分配做為無固定認助人認助之清寒學生生活費、學費、急難救助或專案認助之用。

⠀⠀⠀⠀⠀3. 捐款人須將金融機構之電匯回條正本寄回或傳真至本會,以利本會寄送收據。

⠀⠀⠀⠀⠀⠀⠀戶名:財團法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
⠀⠀⠀⠀⠀⠀⠀郵政捐款劃撥帳號:19019788
⠀⠀⠀⠀⠀⠀⠀捐款帳號:0041110202617-9(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)
⠀⠀⠀⠀⠀⠀⠀⠀⠀⠀⠀⠀⠀⠀ 53388603261700(彰化銀行永春分行)

五、凡符合本會之認助對象者,其申請認助及審核之程序如下:

(一)個案發現與推介

⠀⠀⠀⠀⠀1. 由各校或幼兒園導師、教職員或教官就家境清寒,以致就學困難之學生予以推介,並配合導師之協助提出申請。

⠀⠀⠀⠀⠀2. 經社會人士發現,鄰里有學生因家境清寒或家中發生急難,產生就學困難者,請通知學生就讀學校或幼兒園辦理認助申請,
⠀⠀⠀⠀⠀⠀  或聯繫本會通知學校或幼兒園辦理申請。

(二)填具申請表

⠀⠀⠀⠀由申請學生、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學務處生輔組長或生教組長、幼兒園行政人員領取申請表,請導師協助填寫申請表,申請表資料
⠀⠀⠀⠀填寫後附1吋或2吋相片1張、戶口名簿影本1份、學生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、低收入戶證明或其他相關清寒證明文件送各校承辦人彙辦。

(三)各校、幼兒園受理窗口

⠀⠀⠀⠀⠀1. 高中、高職:學務處生輔組長。

⠀⠀⠀⠀⠀2. 國中、國小:學務處生教組長。

⠀⠀⠀⠀⠀3. 幼兒園:幼兒園行政人員。

(四)學校、幼兒園初審

⠀⠀⠀⠀ 由學生導師就其訪視學生家庭狀況所見,綜合描述填寫後,將申請表送交學校、幼兒園承辦人審核,初審完畢後簽報主任、校長
⠀⠀⠀⠀ 或園長核章後寄送本會彙辦。

(五)本會審核

⠀⠀⠀⠀ 由本會就學生之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審核,凡符合本會之認助對象條件者,由本會協助尋找認助人認助,並通知學校或幼兒園承辦人
⠀⠀⠀⠀ 及學生、家長或監護人由誰認助,認助金額多少,並按時將認助款匯入學生郵局帳戶內。

(六)經本會審核未通過認助者,得檢具新事證資料或相關證明,循學校或幼兒園初審向本會提出申復。

(七)本會以協助學生接受認助至就讀學校或幼兒園畢業後停認(認助人如願意繼續認助不在此限),認助期間如有休學、轉學至外縣市
⠀⠀⠀⠀ 就學、在校表現不佳或經審核經濟條件改善者,予以停認。

六、本辦法經提送本會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;修正時,亦同。